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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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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

闽建[2017]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经商省发改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7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www.fjxzjd.gov.cn)、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fjggfw.gov.cn)、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  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三)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四)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五)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得到。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则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中不得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其承包工程范围中已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要求。

(三)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当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规定。

(四)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潜在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到现场踏勘。

(五)不集中组织答疑。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事项有疑问的,以不署名、不盖章的形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答复。

(六)国家和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招标工程的工期应符合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七)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八)招标工程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标准,可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或生产供货商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

(九)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方可进行技术文件评审。招标人应当委托该项目设计单位针对工程实际提出具体技术重点、难点以及是否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要求,作为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评审的内容,此外不得再提出其他评审内容。如有要求投标人提供BIM技术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除做相应承诺外,须在技术文件中体现本项目应用BIM技术的相关措施作为评审内容。

(十一)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

(十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如果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投标人应当承诺接受延伸审计。

(十三)不得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或者费用转嫁给中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及其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潜在投标人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标图纸和相关材料。

招标人应确保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及其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中相应的内容或数据一致。如招标控制价XML格式文件与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为准;招标控制价的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与其XML格式文件中相应数据不一致的,以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中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关备案。上传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

(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图纸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文件;

(四)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五)招标文件;

(六)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及其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

(七)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八)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条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一条  省外入闽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自行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手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办理。

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手续,并配合有权机关做好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机构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真伪的验证渠道。

第十五条  投标人以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保函、保险凭证的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规定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的规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没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第二十条  评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招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均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软硬件建设的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评标区内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验企业、人员、项目或信用信息提供互联网支持。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技术文件进行量化评审的招标工程,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

第二十五条   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评分(如有时);

(五)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八)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

(九)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以及投标报价中包括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十)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异议人是个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监督机关依法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投标资料即时归档保存,其中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1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未经该项目的监督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下载、摘录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投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备案。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申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施工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811日起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福建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建筑〔200480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对当前招投标活动中有关问题加强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0689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当前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815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对当前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问题加强监管的通知》(闽建筑〔20092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闽建筑〔201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