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
1.1 为了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得现场检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施工现场用非载人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含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施工升降机)的检验条件、检验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证书的形式等。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现场用施工升降机的检验。
本规程只针对施工升降机可见部分进行检验,不要求对结构或机构等进行解体检验。
1.3 施工升降机的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并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2 检验的必备条件
2.1 施工升降机应具有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编号,需经安装单位验收合格且安装验收手续齐全。
2.2 检验现场应提供的资料:设备产权单位应提供施工升降机的使用说明书、安装验收资料和登记编号。施工单位应提供基础资料(混凝土强度报告等)。
2.3 检验现场应具备的条件:
1 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书的专职司机;
2 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有专人在场配合;
3 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4 从事施工升降机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2.5 现场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2.6 检验机构应具备附录A所要求的仪器,所用仪器应完好,并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3 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3.1 技术资料
3.1.1 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设备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检验人员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
3.1.2 检查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检验人员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
3.1.3 检查“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物料提升机)AQ-C9-10”。
检验人员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
3.1.4 查阅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
检验人员核对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如独立高度、附墙架间距等。
3.2 标志和标识
3.2.1 应在施工升降机底部(防护围栏)易于观察位置应固定标志。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和型号;
2 产品主要性能参数;
3 产品出厂编号;
4 产品制造日期;
5 制造商名称。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2.2 在人员进出通道明显位置上应设置“严禁载人”的标识。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2.3 在人员进出通道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有严禁超过设备额定起重量的限载标识。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2.4 在操作台相应位置上应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动作方向。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电气系统
3.3.1 施工升降机总电源应设置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2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设置短路和过电流保护装置。
检验人员操作检查。
3.3.3电动机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检验人员用仪器测量。
3.3.4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检验人员观察检查,现场具备检验条件时使用仪器测量。
3.3.5零线和接地线必须分开。接地线严禁作载流回路。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6控制吊笼升降的操控按钮应为点动式,不得使用倾顺开关。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7采用携带式控制装置时,控制回路电压不得大于36V,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 。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8现场应设置独立的工作照明电路,当施工升降机主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9配电箱应门锁齐全,警告标志清楚。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10电缆不应老化、破损。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4 金属结构及连接件
3.4.1 导轨架的高度超过最大独立高度时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金属结构应完好无损,与导轨架和建筑物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附墙架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4.2 导轨架、附墙架、吊笼结构等的主要受力构件应无明显永久变形和可见裂纹。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4.3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且其间距不得大于9m。
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一组附墙架,自由端高度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且不得大于6m。
检验人员用仪器检查。
3.4.4各连接件的连接和紧固件应符合要求。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