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针对 “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重量偏差的测量检验结果超出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是否可以复验”的问题,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钢检质发(2013)2号文”、“钢检质发(2013)3号文”对省质安总站作了回复,省质安总站也以“闽建质安监总[2013]29号文”进行了转发。希望各会员单位在钢筋重量偏差的检验过程中严格按照“钢检质发(2013)2号文、3号文”及省质安总站“闽建质安监总[2013]29号文”意见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对GB1499.1、GB1499.2有关问题的回函>的通知》(闽建质安监总[2013]29号)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检测分会
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