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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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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监管效率,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监督平台及方式、监督的主要内容、接受备案的程序、投诉及信访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有关招投标问题请示和咨询的处理、监管材料的保存和查阅、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程款资金流向的延伸审计、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等:

  (一)关于职责分工。第三条“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和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工程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二)关于监督平台。第五条明确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包括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发出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等,实现线上监督和网上公开工作。

  (三)关于投诉和信访的处理。第十条“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规定了反映招投标事项信访件的处理办法。第八条“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监督机关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第十一条“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施工合同”、“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第十二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规范了投诉处理的程序及要求。

  (四)关于招投标问题的咨询。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对监督机关可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咨询的内容作了规定。

  (五)关于延伸审计。第十九条规定“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有关监督机关”,有利于遏制工程转包、挂靠现象的发生。

  (六)关于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禁止行为。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监督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杜绝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