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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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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经公示核实,共有1107个项目(涉及509家施工单位、114家监理单位,详附件1、2)未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大检查的通知》(闽建电〔2016〕60号)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现处理意见如下:

  一、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对未开展自查自纠的1107个项目在2017年第一季度或第二季度评价记分时,若还未对未按闽建电〔2016〕60号文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项目进行记分的,应分别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件1-1第1.2.4款、附件1-2第1.2.5款、附件2第1.1.2款规定予以记分。

  二、对存在5个以上项目未开展自查自纠的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等8家施工单位以及厦门市筼筜新市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13家监理单位(详附件3)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分别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筑〔2014〕30号)第5.3.10条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5〕7号)第4.3.8条规定予以信用不良信息扣分登记。

  各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未按闽建电〔2016〕60号文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责任主体予以动态监管记分;各责任单位应引以为戒,切实按照省厅要求做好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积极防控重大危险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施工安全水平。

  附件:1.未按要求开展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的施工单位名单

     2.未按要求开展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的监理单位名单

     3.予以信用不良信息扣分登记的责任单位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