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闽建〔2012〕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各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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