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类别管理,促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含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以及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二、核定程序
(一)施工企业自2013年4月15日起可通过福建省造价信息网的“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网上管理系统”(下称“劳保管理系统”)申请劳保取费类别核定。
(二)施工企业通过劳保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投保数据后,持在线打印的《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核定申请表》,连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公章),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管理部门”)初审。各设区市管理部门将初审结果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复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定,并核发《劳保核定卡》。《劳保核定卡》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核定标准
(一)凡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可核定为丁类。
(二)本省施工企业申请甲、乙、丙3个取费类别的,根据施工企业上年度管理人员“五险一金”的综合参保比例(以下简称“综合参保比例”,以“Z”表示)以及劳务人员“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定。
1、取费类别与综合参保比例的对应关系如下:
取费类别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综合参保比例 |
Z≥80% |
80%>Z≥60% |
60%>Z≥35% |
各项参保比例以实际参保人数除以应参保人数计算。
实际参保人数按照上年度月均实际参保人数确定。凡已开通网络查询投保信息的地区,“五险一金”实际参保人数应以税务、社保、医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网上查询的缴费人数数据为准;未开通网络查询的地区以及“五险一金”实行行业或总公司统筹的企业,以相关部门确认的“五险一金”投保人数为准。
应参保人数按照申请劳保取费类别核定时厅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管理人员数量确定,其中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按照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数量确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数量之和确定。
2、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劳务人员缴交劳保费用,劳务人员要求自行缴交的,劳务工资应包含劳保费用。
施工企业在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时,应提供上年度劳务人员劳保费用的缴交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设立未满一年(指上年度7月1日以后取得资质)的本省施工企业按丁类核定。
四、动态管理
(一)《劳保核定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其中2013年6月30日以前核定的,有效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之后核定的,有效期为我厅核定其劳保取费类别的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二)《劳保核定卡》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劳保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五险一金”缴交情况。其中因综合参保比例发生变化造成劳保取费类别降低的,企业应于3月31日之前重新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因综合参保比例发生变化造成劳保取费类别升高的,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劳保取费类别。
施工企业逾期未通过劳保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五险一金”缴交情况的,由各设区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劳保核定卡》有效期内,因资质等级变化引起应参保人数增加的,企业应在资质等级发生变化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其实际参保人数按照申请核定前6个月的月均参保人数确定。
(四)《劳保核定卡》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发生变动的,施工企业应在发生变动后的一个月内将原《劳保核定卡》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记录变动前后的劳保取费类别及对应的有效期。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劳保核定卡》,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更名。
(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不定期抽查。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不按时填报数据且拒不改正,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当年度的劳保取费类别直接降为丁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施工企业交回已发放的《劳保核定卡》,重新记载劳保取费类别和有效期,且第二年度不受理企业提高劳保取费类别的申请。
(六)施工企业逾期未按上述规定交回《劳保核定卡》的,其已取得的《劳保核定卡》作废,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告。
(七)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劳保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严格根据施工企业持有的《劳保核定卡》上注明的取费类别和有效期,按照费用定额和本通知的规定计取劳保费用。
(二)施工企业依法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向承揽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支付相应的劳保费用,具体费率或金额由分包工程的承发包双方依据总包合同协商确定。
(三)施工企业未取得《劳保核定卡》或者《劳保核定卡》过期的,不得计取劳保费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劳保取费类别发生变化的,劳保费用应分段计取。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本通知发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