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实现项目数据共享,方便企业办理业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等规定,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网址:ggzyjd.fujian.gov.cn,下称“省在线监管平台”)增加了合同信息和竣工结算信息登记功能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登记的合同类别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的15日内,通过省在线监管平台登记合同信息。其他项目的发包人也应当及时登记,便于办理后续其他业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文件。
二、发包人登记合同信息时,上传甲乙双方电子签章的合同文本或合同原件扫描件,以及合同价电子文档(如有)。合同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合同类别、合同金额、承发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信息、合同签订日期等。发包人应当如实登记合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需审核。
三、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的30日内登记竣工结算信息,并上传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对应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填写竣工结算信息,主要包括竣工结算送审单位、送审日期、送审金额、审核单位、审定日期、审定金额等信息。
四、合同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政务服务总线将合同信息及合同文本电子文件推送至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数据对接,及时获取。对于建设单位已在省在线监管平台上传带电子签章合同文本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原则上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供合同文本。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工企业无需通过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写竣工结算信息,《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评价标准第4.5项“竣工结算信息填报”于2022年7月1日起不再纳入信用评价。2022年2 月1日起,施工企业不再通过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写施工合同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合同额信用评价指标按照《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3号)的规定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