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经研究,现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的部分指标予以调整,请遵照执行。其中,调整后的第5.2.15条和第5.3.10条的指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2.1.1条和第2.2.1条的指标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表:《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调整对照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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