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强化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出评级结论。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
四、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
五、房屋鉴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鉴定类别:
(一)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选择可靠性鉴定,但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选择危险性鉴定;
(二)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以仅选择安全性鉴定;
(三)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性要求时可以仅选择使用性鉴定;
(四)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年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进行专项鉴定;
(五)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抗震鉴定、可靠性鉴定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分别进行鉴定。
六、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危险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七、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做好现场调查、检测验算、综合评定等工作,并根据不同的鉴定目的,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出具鉴定报告。
八、房屋鉴定中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应当安排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1名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九、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亲历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按照规定的格式,经校对、审核、批准,并加盖签字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和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报告签字人应为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取得本单位授权,不得越权签字,不得转授权。鉴定报告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十、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目标使用年限;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局部危房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24小时内送达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整幢危房的,还应同时书面向房屋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十二、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5年以上。
十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年度内被公开曝光2次及以上的,3年之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四、各设区市(含平潭)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承接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名单、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选择。
十五、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省厅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