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与评价标准》(DBJT 13-193-2019)(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0年7月起正式实施。为支持鼓励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进一步指导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服务,近期,《标准》主编单位研究提出对分立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主要创新人才要求、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以及考核评价认定复审办法等内容进行补充调整完善。经组织行业专家讨论审查,现将上述内容评价指标和考核复审方法解释通知如下:
一、分立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一)企业发生分立,分立后的各公司(简称分立企业)应符合住建部有关企业分立资质核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即住建部建市〔2014〕79号文件)。
(二)分立企业依据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提交:1.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有关批准文件,3.分立企业技术中心机构建设方案。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分立企业技术中心可沿袭原公司省企业技术中心成立时间,按《标准》第7.3章要求进行申报考核评价认定。
(三)原公司宜按专业类别归属,将原省企业技术中心各类科研成果等考核评价指标,明确分类归集至分立企业技术中心。同一个科研成果不得在不同分立企业技术中心重复使用。
(四)原公司应提供实际分类归集到分立企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审计报告。分立企业应提供实际归集到或分立后新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的有效票据凭证,或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分立企业应按《标准》要求自行建立技术中心创新体系和创新平台。分立企业的创新体系和创新平台指标,以分立后企业创新规划和组织运行情况,以及企业试验室建设与运行实际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企业主要创新人才要求
(一)企业分管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中心负责人是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带头人,属于省企业技术中心主要创新人才,应为本企业正式在职员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具备土木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中,企业分管技术负责人应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技术负责人名称一致。上述要求作为申请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获得省企业技术中心3年后参加复审,企业分管技术负责人和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人任职期间工作业绩要求,至少应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主持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前3名);
2.主持编写1部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工法(排前3名);
3.主编1部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地方或团体行业标准(排前3名);
4.主持承建1项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含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智慧工地示范工程等)(排前3名);
5.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4名,三等奖排前3名),或者获得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管理的行业协会(学会)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前3名,二等奖排前2名,三等奖排前1名)。
(三)企业分管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中心负责人不满足上述工作业绩要求的,考核评价《标准》中表B.0.2创新人才二级指标时,每人予以扣除2分;同时不满足上述工作业绩要求的,考核评价创新人才二级指标全部不得分。
三、企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企业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情况,按《标准》附表B.0.4要求项目进行评价。
(一)评价工程项目远程网络视频监控管理时,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DBJ/T13-338-2020)要求进行布点监控,每实现一处监控系统布点得0.2分,最高1分。
(二)评价工程项目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系统时,吊钩可视化系统、远程喷淋控制系统、大体积混凝土测温系统、智能电子围栏监测系统、工地巡检系统等,每增加1个监控系统0.2分,最高1分。
四、考核评价认定和复审办法
(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除《标准》7.1.2要求的现场考核评价方式外,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评审核查方式。核查专家组成员统一从省工信厅专家库里随机抽取。
(二)企业技术中心自有或合作的研发试验室,若具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其资质对应的仪器设备可直接全数或按合作占比核算其研发仪器设备类型和数量,可不进行研发试验室和场地设施的现场核查。
(三)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实行每年动态跟踪和每3年复审核定。动态跟踪和复审核定工作,原则上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线上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在全省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网络平台动态公布。
五、其他
《标准》中涉及获得国家级研发平台、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试验室数、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调整为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试验室、国家级产业创新基地等创新平台。
本通知与《标准》同等效力。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