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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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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风貌函〔2019〕29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园林绿化建设提升。树立正确城市园林绿化理念,切实加强大树、古树名木保护,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科学开展“间绿透绿、显山露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形成疏密有致的园林绿地空间。聚焦人民群众的实际使用需求,从单纯追求城市绿量向提升文化内涵,塑造地域特色延伸,提升公共绿地的活力和吸引力。

  (一)优化城市绿化空间布局。构建“间绿透绿、显山露水”的城市绿地景观风貌,做好绿化种植地段与城市重要景观界面之间的视线分析,让山、水、湖等重要景观资源充分渗透到城市中,营造“城中望山、山中看水、水映花树、城景交融”的城市绿化景观。

  (二)营造疏朗通透的滨水景观。尽量保留河湖水系、滨水岸线的原始自然生态特点,留出足够用地进行绿化,水树相伴、以水为脉、梳理成网、系统打造。宜多种树冠高大、枝下通透的乔木,留出欣赏水面和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的透景线,让滨水两岸“绿廊通、视线通、走得通”。

  (三)建设疏密相间的交通绿带。推进铁路公路沿线绿化提升,宜选用速生、冠高挺拔、低维护的常绿乡土树种,不种名贵树,形成简洁、规整、序列感强,有一定层次的绿化景观带。沿路要避免连续密实种植,在两侧山水田园、自然风貌较好的区域应开阔视野,不宜植树遮挡。

  (四)打造城市景观通道。依据道路等级、宽度合理确定道路断面,不为追求绿化覆盖率而过度设计。城市主干道宜设中分带和侧分带,道路两侧留有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运用开花、彩叶乔木,结合微地形,形成多花多彩、层次丰富、疏朗有序、简洁大气的道路景观,体现城市地域文化和植物景观特色,增添城市色彩。

  (五)持续推进林荫道路建设。人行道尽可能种植两排行道树,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适当花化,达到“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为行人提供健康、安全、舒适的户外出行空间。

  (六)丰富城市公园类型和层次。保留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历史建筑、文物遗迹及生物多样性,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推动各类公园建设,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实现“推窗见绿、出门入园”的生活愿景。综合性公园要“全”,绿地布局合理、功能设施齐全、管理规范健全;专类公园要针对不同人群游赏需求而建,主题突出、风格鲜明;游园、口袋公园宜“巧”,选址灵活、亲民便民、品质精致、富有个性;郊野公园宜“野”,多保留、少干预,仅建设必要的道路交通系统、标识标牌及服务设施。

  (七)提升老城区绿量和品质。保护城市中心区、老城区原有绿地和大树,留存“城市记忆”。通过见缝插绿、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弃地覆绿等形式,对主次干道交叉口、老旧街区、水系沿线、城市公共空间周边等地段进行绿化改造,美化老城环境,提升老城颜值。对沿街围墙、搭建围挡、栏杆隔断等应拆尽拆,建设景观融合、绿化相联、互为借景的开放式街区。

  (八)加快推进立体绿化。通过空中造绿、垂直挂绿、攀缘增绿,对城市立交桥、高架桥、过街天桥、建筑屋顶立面实施绿化,让绿化立起来,将城市绿化从平面推向立体,进一步丰富城市绿化景观层次。

  (九)提升公园绿地文化内涵。倡导文化建园,挖掘地域历史传统文化,打造有底蕴、有故事的园林文化景观,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彰显绿色生态与文化相融合的城市气质。

  (十)精心策划园林园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公园绿地,组织策划培育赏花、插花、小型展览、文化传承推介等活动,提升公共绿地的活力和吸引力。

  二、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报。结合我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情况,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企业履约能力、良好行为的申报。

  (一)将《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中“参与应急抢险、灾后重建以及省级或以上重大活动中,受到福建省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福建省县(市、区)委、政府通报表彰、表扬”,调整为“参与应急抢险、灾后重建以及省级或以上重大活动中,受到福建省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表彰、表扬。”

  (二)将评价标准中“获得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行业协会)、质安协会颁发的‘先进单位’、‘优秀项目经理’、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等荣誉称号”,调整为“经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推荐,获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园林工程奖;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行业协会)、质安协会颁发的先进单位、优秀项目经理、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等荣誉称号。”

  (三)将评价标准中“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以及花卉园艺师技术工种证书需由福建省各级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或福建省行业学会、协会颁发”,调整为“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以及花卉园艺师技术工种证书需由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颁发或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颁发并纳入‘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管理”。

  三、规范园林绿化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为规范我省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福建省园林行业技能培训大纲(试行)》(详见附件)印发各地实施。培训机构要按照《福建省园林行业技能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要求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附件:福建省园林行业技能培训大纲(试行)(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下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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