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责任主体: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6〕5号)规定,经公示核实,决定将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全省前3名的监理单位福建时创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末周期违规记分累计值达150分及以上的薛旭辉等10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2),有效期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算一年,黑名单管控有效期限内省厅将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予以相应的信息登记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闽建〔2016〕5号文件要求,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严格实施管控措施。现依据闽建〔2016〕5号文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责令及时更换项目责任人。对2019年第一季度末周期违规记分累计值达150分及以上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名单详见附件2),相应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闽建〔2016〕5号文第二十条要求,在项目监管系统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应责任人所在企业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同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完成变更手续,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闽建〔2018〕5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予以Mi记分。违规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的责任人,其黑名单管控的有效期限为自项目监管系统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在本文件印发前已完成变更手续的,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算)。
二、移出黑名单。质量安全黑名单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控期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情形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省厅提出移出“质量安全黑名单”申请:
(一)到期移出。被省厅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各责任主体,应按照闽建〔20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在黑名单管控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厅提出移出申请,经省厅确认符合要求后移出黑名单。
(二)提前移出。被省厅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监理单位,在黑名单管控期满一个季度后,若其上个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违规记分值较2019年第一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违规记分值减少10分及以上的(无在建项目的不能认定为减少10分及以上),可按照闽建〔2016〕5号文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省厅提出缩短“黑名单”管控期限申请,经省厅核实符合要求的,可缩短6个月“黑名单”管控期限。
附件:1.2019年第一季度质量安全黑名单
2.2019年第一季度末周期违规记分累计值达150分的责任人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