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中的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下列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的证明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取消由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延期中,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改为由审批部门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责任主体监管信息查询平台/施工安全考评/施工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功能模块中查询。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取消执业人员“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证明”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总造价30%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发票”。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取消执业人员“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专项资质认定。取消“净资产审计报告”、“检测机构办公及试验场所产权证明”、“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检测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取消“房地产估价师社保证明”。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取消“征收工作人员社保证明”。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