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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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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泉建筑〔2018〕11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行为,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请登录省住建厅官网“http://www.fjjs.gov.cn/ > 行业管理 > 建筑业 > 文件汇编”下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统一使用《关于重新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17〕48号)的范本。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等应到场开标,否则其投标文件应予拒绝。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文件进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的相关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摄像留存。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增加《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的内容,同时该承诺书作为资格标的组成部分(标准格式见附件)。

(四)对于采用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或PPP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若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进行分包,应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工商注册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劳务企业),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相应条款。

(五)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职称、岗位资格、执业资格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但不对其人事关系进行评审。

(六)开标时,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外,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涉及的相关证书、证件不需要提交原件供核对,投标人应对其复印件(扫描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之前,中标人应提交投标活动所需相关证书、证件、文件的原件供招标人核对,对弄虚作假的按规定从严处理。

(七)允许投标人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但银行保函必须由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采用银行保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内容应包含银行保函复印件(扫描件),投标人应在开标时且K值抽取之前将银行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按不合格论处。

(八)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按放弃中标论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中标人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核发中标通知书。

(九)工商注册登记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建筑业企业,参加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县(市、区)投标,各地均不得视为外来企业;不得要求中标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十)自2018年3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施工招标,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9日

附件:

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本企业在泉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承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绝不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项目主体结构工程使用海砂);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涂改、复制、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招投标投诉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维护泉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泉州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如发生以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的,本公司愿意接受泉州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承诺自处罚(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参与泉州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直至主动退出泉州市建筑市场,同意泉州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