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下称“本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衔接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评价标准不再要求采集的信用信息,于2017年3月25日起停止采集。2017年4月1日前已生效的信用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期满,并按照本评价标准规定的加分限值规定执行。
二、原先由企业自行申报,本评价标准调整为由评价机构负责填报的有效信用信息,若依据的文书于2017年4月1日前印发的,仍需由企业在信息的有效采集期内向评价机构申报;于2017年4月1日(含当日)后印发的,由评价机构按照本评价标准的规定填报,无需企业另行申报。
三、暂不开展纳税信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采集和评价,待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实现与税务主管部门的税收数据对接后,另行发文通知。
四、本评价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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