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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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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厅电〔2016〕62号)、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办关于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通报的通知》(闽安委办明电〔2016〕17号)要求,决定在省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大检查的通知》(闽建电〔2016〕60号)工作部署的基础上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在全省住建系统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春节前。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

  1.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高处施工平台、建筑起重机械、架桥机、脚手架、深基坑、高陡边坡、模板支撑体系等危险性较大部位和环节的检查,加强一线操作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模板工程要严格按照省厅关于模板专项整治的要求,符合拆除重搭条件的,一律拆除重搭。建筑起重机械要按照省厅《关于深刻吸取厦门外国语学校石狮分校“5•31”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29号)明确的检查重点开展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该停用的坚决停用。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杜绝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切实发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加强在建项目日常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跟踪落实处理,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依法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各方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工期管控,合理统筹组织施工。要严厉查处压缩合理工期、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转包、违法分包和以包代管等行为。各地在建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要按照省厅部署要求,即日起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并注明是否存在赶工情形,自查自纠情况必须在2017年1月20日前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进行登记。自查自纠存在弄虚作假、施工现场实际与网上登记不一致的情况一律按规定扣分。

  3.落实主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设区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县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开展层级监督指导。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管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超时或未上网登记或自查自纠弄虚作假的工程项目,要逐一核查,严格按规定对相关主体予以信用不良信息扣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予以立案查处。

  (二)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安全

  对城市燃气、城市既有市政桥梁、垃圾焚烧发电厂、城市供排水、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重点是:

  1.城市燃气。各地要按照省厅《关于集中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对燃气制气厂、混气厂、输配管网、液化气贮罐站、供应点进行检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制度,全面摸清燃气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每一起隐患和问题要现场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或查出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城市既有市政桥梁。一是落实城市桥梁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将城市桥梁纳入养护监督体系,实施城市桥梁定期养护,排除城市桥梁安全隐患。二是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2015年度及2016年度病害桥梁改造、重建情况及计划安排落实情况。三是建设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设区市(含平潭)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对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更新和管理。

  (三)危旧房屋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危旧房屋开展全面排查,并造册建档,做到“一楼一档”。要建立完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社区、街道、房屋管理部门等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大量民房加层、多次加层、人口密集的群租房等重点区域要进行重点排查。要结合“两违”整治和棚户区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三、企业自查和属地检查

  (一)自查自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以上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即日起,住建系统所有企业、项目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形成书面检查记录留档备查。

  (二)检查督导。从即日起,属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企业、项目都要进行检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要书面留痕、可追溯。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对县(市、区)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四、省厅督查

  省厅督查由厅长领队,厅领导任组长,处级干部任副组长,共派出5个督查小组,对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每个小组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施工安全、建筑机械、城市燃气、市政桥梁专业的4个专家共7名成员组成。

  (一)督查时间

  即日起省厅分赴各地开展督查。

  (二)督查内容

  督查各地主管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部署落实情况和企业自查自纠情况,重点督查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城市既有市政桥梁、危旧房屋等4个方面。

  (三)督查方式

  1.督查设区市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并抽查1个县(市、区)主管部门,采取听取受检地区主管部门汇报、检查内业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各地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汇报,重点汇报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城市既有市政桥梁、危旧房屋等4个方面部署及检查情况。

  2.每个设区市抽查1个建筑施工项目、1个城市燃气企业、1个城市既有市政桥梁。

  3.各督查组不安排集中反馈,督查主管部门和督查项目、企业所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

  (四)其他事项

  1.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的单位、姓名、职务、手机号码于11月29日上午下班前书面报送省厅安办,联系电话:0591-87548437,传真:0591-87614739。

  2.督查组在检查工作期间,请受检地区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安排从简。

  附件: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厅电〔2016〕62号)

     2.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办关于江西丰城发 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通报的通知》(闽安委办明电〔2016〕1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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