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和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我省企业在省外的业绩应通过所在省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业绩相关内容和技术指标与平台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的,无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相关内容与平台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但技术指标在平台系统中未记录的,企业需提交体现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
二、省厅将开发企业以往业绩未进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补录系统,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具体补录办法另行通知。
三、省厅正在按无纸化网上申报审批的要求改造审批信息系统,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