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章因使用年限久,磨损严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管理规定》(闽建办〔2013〕125号),重新刻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铜质印章,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该印章。原“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章同时废止。
附:印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章因使用年限久,磨损严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管理规定》(闽建办〔2013〕125号),重新刻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铜质印章,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该印章。原“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章同时废止。
附:印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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