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请示》(浦政综〔2016〕99号)悉。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请组织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测算该项目的投资回报、价格,并开展包括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应当明确四至范围,或者通过地图标注等方式予以明确。
三、项目初步估算两期总投资1亿元,根据原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第十三条规定,参与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特许经营项目估算投资额的60%,即0.6亿元。
四、其他条件中“施工及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由投资方自行负责”,应当修改为“施工及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由经营企业负责”。
五、其他条件中“燃气使用的初装费和计价按照相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定”,目前我省《政府定价目录》没有规定燃气使用的初装费,应当删去。
六、附件《技术商务标评分内容及标准》中相关内容审查意见:
(一)第二条“投标人注册资本金”的“1亿元”设定应做相应调整。
(二)第七条中“非管输气源应急保障能力”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建议删去。
(三)第八条“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供气企业签订供气框架性协议”,建议修改为“与上游气源单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或者签订长期供气合同”。
(四)第九条“天然气议价能力”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建议删去。
七、应严格按照原省建设厅颁发的《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2009版)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