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6]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对促进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完善,为精简审批,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将修订《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对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按照我省劳动保障有关政策进行测算,实行统一费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施工企业已按《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取得劳保核定卡的,其劳保核定卡有效期一律从2016年6月30日自动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为方便企业,已取得的劳保核定卡无须交回重新打印有效期。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取得劳保核定卡。劳保核定卡的有效期为我厅核定其劳保取费类别的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申请重新核定劳保取费类别。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施工工期跨越2016年12月31日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费用的计取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结算时,劳保费用仍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计取,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照闽建筑〔2013〕7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取得的劳保核定卡,其有效期视同顺延至工程项目施工结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6日
关于《关于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省自1998年开始实施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制度,建立此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在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善的情况下,继续通过劳保取费类别核定的手段鼓励企业缴交“五险一金”已失去意义,并且取消核定也符合中央关于精简审批的大政方针。
问:取消劳保取费类别核定后,劳保费用是不是也要取消?
答:劳保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取消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并不意味着取消劳保费用。我厅目前正在修订《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新版费用定额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劳保费用将按统一费率计取,不再针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费率。
问:施工企业已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7号)要求取得要劳保核定卡,有效期只到2016年6月30日为止,而新版费用定额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是否需要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
答:无须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本通知下发后,所有有效期到2016年6月30日的劳保核定卡,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且无须将原劳保核定卡交回省厅重新打印有效期。工程结算时出示原劳保核定卡和本通知即可。
问:通知下发后,还未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劳保取费类别核定吗?
答:可以。2016年12月31日之前,未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都可按《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7号)要求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取得劳保核定卡。届时劳保核定卡的有效期为省厅核定其劳保取费类别的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问:通知下发后,已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重新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吗?
答:可以。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劳保核定卡的施工企业可按《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7号)要求申请重新核定劳保取费类别。
问:对于施工工期跨越2016年12月31日的工程项目,劳保费用应该如何计取?
答: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施工工期跨越2016年12月31日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费用的计取办法。工程结算时,对于发承包双发已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费用计取办法的,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结算时,劳保费用仍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计取,同时,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照闽建筑〔2013〕7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取得的劳保核定卡,其有效期视同顺延至工程项目施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