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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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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建筑[2015]39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监管要求和现场实际,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费,合并计算并统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投标时按安全文明施工费一项评价。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取费标准(见下表)计算。

序号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1

建筑工程

一类

3.12%

二类

4.40%

三类

5.24%

桩基础工程、室外总体工程

0.49%

2

安装工程

一类

2.25%

二类

2.60%

三类

2.99%

3

构筑物、仿古建筑工程

4.01%

4

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含附属安装)

无外墙装饰

0.49%

有外墙装饰

1.27%

5

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含爆破)

0.49%

6

房屋修缮工程

1.35%

备注:1、桩基础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和地基处理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包括传达室、民用水加压泵房、变电房、游泳池、围墙、室外挡土墙、室外道路、化粪池、阴井、室外地下雨水污水管网、室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等,不包括建筑围墙之外的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

2、新建的建筑工程,发包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含建筑与安装,下同)按不低于16万元计算;发包的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按每平米不低于80元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最低取值按上表费率比例分配给相应建筑和安装工程。

3、新费用标准考虑了阻燃安全网一次使用不摊销,活动房采用阻燃板,四口临边防护钢管采用租赁方式。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取费标准(见下表)计算。

序号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1

市政工程

实行标准化管理

2.20%

未实行标准化管理

1.88%

2

园林绿化

工程

园林建筑

3.41%

绿化种植

2.48%

绿化养护

2.42%

3

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

3.00%

备注:

1、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应根据闽建综〔2015〕10号文件精神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确定。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实行标准化管理。

2、市政工程(不论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均不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计算。工程招标时,应当根据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提供围墙(围挡)的做法及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调整。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已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费率已考虑3次以内的围墙(围挡)安装、拆除,实际超过3次的,超出部分另行计算。

四、因各地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存在差异,需要增加其他费用(如防尘喷雾等)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取费标准基础上发布新增费率或计算方法,并适时发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单价。

五、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有关费用计取方式调整为:“远程监控系统”的使用采用租赁方式,由施工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协议,支付租赁使用费。租赁使用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清单的暂列金额中计列,按实际租赁费进行结算并在措施项目费中计列。

六、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31日前(含2016年1月31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6年1月31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