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筑〔2015〕35号)精神,现就规范省外入闽建筑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系统平台和流程。省外入闽建筑企业需要在我省登记信息,由企业通过数字证书(具体办理使用方法请查看“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监理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系统”首页“数字证书(CA证书)使用指南)”,登录信息登记系统自行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原持有信息锁企业可继续在有效期内使用信息锁登录系统。
二、登记信息内容。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理、驻闽机构办公场所信息、在闽注册人员(含持有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职称人员(专监)、现场专业管理人员(监理员)。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省外入闽建筑企业无需重新登记信息,但应按照信息登记系统要求于2016年1月31日前完善相应的信息。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登录信息登记系统变更信息。
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守法承诺书、负责人任命书,以及发生变更的信息内容,均应加盖企业电子印章(持信息锁登录系统的企业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闽生产情况信息。施工企业在闽负责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在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季报管理栏目内填报企业在闽生产情况统计数据。
四、企业应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如因填报信息不实造成所有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