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和出厂混凝土质量监管,确保出厂混凝土质量稳定,避免工程主体结构出现重大质量隐患,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站于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原材料和出厂混凝土试件强度进行抽查。现将专项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
此次预拌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和出厂混凝土试件强度专项抽查采用飞行检查方式,共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24家,抽检混凝土生产用砂29组、混凝土试件24组、水泥24组,经检测其中:砂中氯离子含量为0.00%共21组,砂中氯离子含量为0.01%至0.05%共8组;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合格23组、不合格1组;水泥物理性能合格24组。(详见附表)
从本次专项抽查情况来看,各受检企业能够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要求, 加强对进场原材料和出厂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实验室检验能力,严把原材料质量关, 落实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确保混凝土质量。
二、主要存在的问题
㈠部分企业未建立完善原材料进场管理制度,未从严做好原材料采购定点、型式检验、进场复验等工作。
㈡部分企业砂石堆场未搭建遮雨蓬,砂石含水率无法控制,造成出厂混凝土质量波动。
㈢部分企业无混凝土生产用砂中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检验能力,企业只是不定期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但检验批次较少。
㈣大部分企业对水泥中混合材的掺量未高度重视,未定期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混合材的掺量。
㈤从部分企业砂中氯离子含量偏大情况来看,其进场生产用砂可能存在混入淡化海砂;个别企业在该公司厂区内生产淡化海砂。
三、处理决定
㈠要求泉州台商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追查福建省庐江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该批次不合格混凝土的供应动向,并依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7号)文件要求,责令该企业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同一配合比、使用同一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㈡要求南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追查福建泉州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该批次生产用砂(砂中氯离子含量为0.05%)所生产混凝土的供应动向,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泉政文[2008]95号)和《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7号)文件要求,责令该企业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同一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㈢责令源盛(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停止在该公司厂区内生产淡化海砂。要求泉州台商投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该公司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对其所生产的砂的供应动向进行追查处理;并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泉政文[2008]95号)和《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7号)文件要求,责令该企业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同一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㈠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开展预拌和现浇砼结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1]74号)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进场原材料和出厂混凝土的质量控制,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掺合料的掺量,确保混凝土质量。
㈡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等标准规范要求,尽快建立完善混凝土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以及出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能力,加强对进场混凝土用砂和出厂混凝土质量检验,确保出厂混凝土质量合格。
㈢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强化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搭建遮雨蓬,分仓堆放,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进场原材料取样和检验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等规定,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㈣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企业内控技术指标;应建立完整的生产、供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严格落实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确保混凝土质量。
㈤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强化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和出厂混凝土质量抽检,特别是混凝土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以及出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抽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表:泉州市预拌砼原材料和砼质量专项抽检结果汇总表(请下载浏览)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