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近日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统一规范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分厂(分站)管理、实验室管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等提出明确要求,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动态考核管理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作出明确规定。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试验室应于2013年11月1日前达到《标准》要求,并按管理权限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设立的分厂(分站)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按《标准》要求申报分厂(分站)备案。(厅工程处 省质安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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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