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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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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办房函[2015]1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77号)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内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中: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参加资质检查,但应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二、检查办法

  (一)实行“谁审批资质、谁负责检查”,并由企业通过《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无纸化申报。其中: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检查下放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情况,分为红色、黄色、绿色,实行差异化检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红色监管企业:

  (1)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受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按要求在《信息系统》填报统计数据。

  (3)连续两年被列为黄色监管企业。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检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黄色监管企业:

  (1)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

  (2)对投诉事项处理不及时、发生群体性上访或者被多次反复投诉。

  (3)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连续两个月未按要求在《信息系统》)填报统计数据。

  3.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企业,列为绿色监管企业。

  (三)在资质检查过程中,资质检查部门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完成整改的,资质检查予以通过;逾期未整改的,资质检查不予通过。对列为红色、黄色监管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强检查频次;对于列为绿色监管的企业,予以简化资质检查手续。未按期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需由企业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确认后,给予补检。

  三、检查要求

  (一)企业应通过《信息系统》完成从业人员、统计月报、项目开发信息的填报及校验工作,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资质检查申请。

  (二)资质检查部门应对企业通过《系信息统》申报的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审查,并做出资质检查结论。对检查合格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予以换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发文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资质审批机关依法撤回资质证书。对逾期不参加资质检查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的企业,由资质审批机关注销其资质。企业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资质检查结论。

  (三)资质检查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批后监管的重要方式,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资质检查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并公布资质检查结果。

  (四)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资质检查部门应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的资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201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情况汇总表》,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子版发送至:fjjsliubo@163.com)。

  附件:201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