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二十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4-3。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十六)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4-2。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三十七)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三十八)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十)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过渡期
(四十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四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四十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四十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十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十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七、其他
(四十七)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四十八)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九)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1.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4-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名单
4-3.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5.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
附件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申报企业:××××××××××(公章)
填填报日期:×××× 年 ×× 月 ××日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核定、换证、增项、升级和资质延续。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三、本表第一至第十一部分由企业填写。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百分数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210mm×297mm)型纸。
七、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资料、财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资料及其它资料”的顺序分册装订。
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现
有
资
质
等 级 |
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资质类别及批准时间:
1.××××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时间:××××年××月××日)
2.
3. |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资质类别及批准时间:
1.××××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时间:××××年××月××日)
2.
3. | |||
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资质类别及批准时间:
1.××××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时间:××××年××月××日)
2.
3. | |||
申
请
类
型 |
首次申请□ 增项□ 升级□ 重新核定□ 延续□
跨省变更□ 吸收合并、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企业外资退出□ 资质换证□
| ||
本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
1. ×××× 类别 × 级 |
2.×××× 类别 × 级 |
3. ×××× 类别 × 级 | |
4. ×××× 类别 × 级 |
5.×××× 类别 × 级 |
6. ×××× 类别 × 级 | |
|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
资质类别: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特级企业除外) | ||||||||
指标 类别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审查标准 |
审查认定值 |
达标情况 | |||
资产与技术装备 |
1 |
净资产 |
|
|
| |||
2 |
机械设备 |
|
|
| ||||
3 |
其他申请条件(是否越级申请等) |
|
|
| ||||
主要人员 |
4 |
技术负责人 |
|
|
| |||
5 |
注册建造师 |
××××专业 |
|
|
| |||
××××专业 |
|
|
| |||||
××××专业 |
|
|
| |||||
××××专业 |
|
|
| |||||
6 |
中级及以上的职称人员 |
|
|
| ||||
现场管理人员 |
|
|
| |||||
技术工人 |
|
|
| |||||
业绩 指标 |
10 |
代表工程业绩 |
代表工程1 |
|
|
| ||
代表工程2 |
|
|
| |||||
代表工程3 |
|
|
| |||||
代表工程4 |
|
|
| |||||
累计完成数 |
|
|
| |||||
诚信记录 |
是否存在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为 |
□是 □否 |
|
| ||||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
□是 □否 |
核对人签字 |
| |||||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单位的印章应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每项资质填写一张审核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本企业申请前一年内不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公章)
××××年××月××日 |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 |||||
企业注册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区、市、旗) | |||||
××(路、道、巷、乡、镇)××号(村) |
邮政编码 |
×××× | ||||
企业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 |||||
××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
邮政编码 |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企业类型 |
×××× |
建立时间 |
××年××月××日 | |||
联系电话 |
×××××××× |
传 真 |
××××××× | |||
企业网址 |
××××××× |
电子信箱 |
×××××× | |||
法定代表人 |
××× |
职务 |
××× |
职称 |
××× | |
企业经理 |
××× |
职务 |
××× |
职称 |
××× | |
总工程师 |
××× |
职务 |
××× |
职称 |
××× | |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有效期至 |
| |||
企业主要人员状况
|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人;年末离退休人员×××人 | ||||||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 | |||||||
注册人员 | |||||||
总数××人 | |||||||
其中 |
一级注册建造师 ××人 |
二级注册建造师 ××人 | |||||
其他注册人员 ××人 |
|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 |||||||
总数××人 | |||||||
其
中 |
高级职称 ××人 |
中级职称 ××人 | |||||
现场管理人员 | |||||||
总数××人 | |||||||
其中 |
施工员 ×× 人 |
造价员 ×× 人 | |||||
质量员 ×× 人 |
劳务员 ×× 人 | ||||||
安全员 ×× 人 |
测量员 ×× 人 | ||||||
机械员 ×× 人 |
试验员 ×× 人 | ||||||
资料员 ×× 人 |
标准员 ×× 人 | ||||||
材料员 ×× 人 |
| ||||||
技术工人 | |||||||
总数××人 | |||||||
其
中 |
自有技术工人 ×× 人 |
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技术工人 ×× 人 | |||||
中级工及以上 ×× 人 |
| ||||||
企业
财务状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其中: |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国有资本 |
×××万元 | ||||
固定资产 |
×××万元 |
法人资本 |
×××万元 | ||||
流动资产 |
×××万元 |
个人资本 |
×××万元 | ||||
负债总额 |
×××万元 |
港澳台商资本 |
×××万元 | ||||
净资产 |
×××万元 |
外商资本 |
×××万元 | ||||
港澳台投资方 |
□香港 □澳门 □台湾 |
外商投资方 |
×××国 | ||||
设 备 |
机械设备总台数 |
×××台(件) |
机械设备总功率 |
×××千瓦 | |||
机械设备原值 |
×××万元 |
技术装备净值 |
×××万元 | ||||
动力装备率 |
×××千瓦/人 |
技术装备率 |
××万元/人 | ||||
厂房 |
企业自有厂房面积 |
×××平方米 |
企业租赁厂房面积 |
×平方米 | |||
注:1.企业类型按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填写;
2.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有空项,如无数据填写,应该在数据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3.港澳台投资商、外商投资方为港澳台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内资企业不需要填写。
二、企业简介
××××××××××××××××××××××××××××××××××××××××××××××××××××××××××××××××××××××××××××××××××××××××××××××××××××××××××××××××××××××××××××××××××××××××××××××××××××××××××××××××××××××××××××××××××××××××××××××××××××××××××××××××××××××××××××××××××××××××××××××××××××××××××××××××××××××××××××××××××××××××××××××××××××××××××××××××××××××××××××××××××××××××××××××××××××××××××××××××××××××××××××××××××××××××××××××××××××××××××××××××××××××××××××××××××××××××××××××××××××××××××××××××××××××××××××××××××××××××××××××××××××××××××××××××××××××××××××××××××××××××××××××××××××××××××××××××××××××××××××××××××××××××××××××××××××××××××。
×××××××××××××××××××××××××××××××××××××××××××××××××××××××××××××××××××××××××××××××××××××××××××××××××××××××××××××××××××××××××××××××××××××××××××××××××××××××××××××××××××××××××××××××××××××××××××××××××××××××××××××××××××××××××××××××××××××××××××××××××××××××××××××××××××××××××××××××××××××××××××××××××××××××。 |
注:本简介可复制加页。
三、技术负责人名单
序号 |
姓名 |
学历 |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职称专业/学历专业 |
负责资质类别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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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四、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年月 |
××/×× |
照片 | ||
职称 |
×××× |
职称专业 |
××××× |
执业资格 |
××× | |||
身份证 |
×××××××××× |
注册证书编号 |
××××× |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 |
最高学历 |
××× | |||||
工程管理资历, |
××年 |
负责资质类别 |
×××××× | |||||
工
作
简
历
|
由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 ||||||
××年×月至××年×月 |
×××××××× ×××× ×××× | |||||||
××年×月至××年×月 |
×××××××× ×××× ×××× | |||||||
××年×月至××年×月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签字:
×××年××月××日 | ||||||||
注:1.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2.每名技术负责人1页。
五、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专业 |
级别 |
注册证书编号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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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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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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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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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学历 |
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职称专业/学历专业 |
申报资质类别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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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岗位类别 |
岗位证书编号 |
发证单位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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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技术工人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技能等级 |
专业工种 |
证书编号 |
发证单位 |
是否
自有 |
1 |
××× |
××× |
××× |
×××× |
×××× |
×××× |
是/否 |
2 |
××× |
××× |
××× |
×××× |
×××× |
×××× |
是/否 |
3 |
××× |
××× |
××× |
××××× |
×××× |
×××× |
是/否 |
4 |
××× |
××× |
××× |
××××× |
×××× |
×××× |
是/否 |
5 |
××× |
××× |
××× |
××××× |
×××× |
×××× |
是/否 |
6 |
××× |
××× |
××× |
××××× |
×××× |
×××× |
是/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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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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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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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九、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
序号 |
设备及仪器名称 |
型号/产地/出厂日期 |
数量
(台) |
功率
(千瓦) |
价值(万元) |
备注 | |
原值 |
净值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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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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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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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类别 |
工程规模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
技术指标 |
单位 |
数量 |
合同价
(万元) |
结算价格
(万元) | |||||
1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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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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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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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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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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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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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
项
目
之
一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地址 |
×× 省 ××市××县×××街道×××号 | |||||||||||||||||||
或工程起始地址(线性工程填写) |
自 ×× 省 ××市××县 ×××××××× 起 | |||||||||||||||||||
至 ×× 省 ××市××县 ×××××××× 止 | ||||||||||||||||||||
合同编号 |
×××× |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
×××××××× | |||||||||||||||||
项目经理 |
××× |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
×××××××× | |||||||||||||||||
工程规模 |
工程类别 |
技术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 |
××××× |
× |
××××× | |||||||||||||||||
合同价 |
×××× 万元 |
结算价 |
××××× 万元 | |||||||||||||||||
工程承包方式 |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 工程总承包□ 其他□(需说明): | |||||||||||||||||||
施工组织方式 |
自行施工□ 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 | |||||||||||||||||||
开工时间 |
××××年××月××日 |
竣工时间 |
×年××月××日 | |||||||||||||||||
计划工期 |
××× |
实际工期 |
××× |
延误原因 |
×× | |||||||||||||||
质量评定 |
×× |
安全评价 |
×× |
获奖情况 |
××× | |||||||||||||||
建设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验收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说明: | ||||||||||||||||||||
项
目
之
二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地址 |
×× 省 ××市××县×××街道×××号 | |||||||||||||||||||
或工程起始地址(线性工程填写) |
自 ×× 省 ××市××县 ×××××××× 起 | |||||||||||||||||||
至 ×× 省 ××市××县 ×××××××× 止 | ||||||||||||||||||||
合同编号 |
×××× |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
×××××× | |||||||||||||||||
项目经理 |
××× |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
×××××××× | |||||||||||||||||
工程规模 |
工程类别 |
技术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 |
×××× |
× |
×××× | |||||||||||||||||
合同价 |
×××× 万元 |
结算价 |
×××××× 万元 | |||||||||||||||||
工程承包方式 |
施工总承包□ 专业施工承包□ 工程总承包□ 其他□(需说明): | |||||||||||||||||||
施工组织方式 |
自行施工□ 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 | |||||||||||||||||||
开工时间 |
×××年××月××日 |
竣工时间 |
×××年××月××日 | |||||||||||||||||
计划工期 |
××× |
实际工期 |
××× |
延误原因 |
×× | |||||||||||||||
质量评定 |
××× |
安全评价 |
××× |
获奖情况 |
××× | |||||||||||||||
建设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验收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说明: | ||||||||||||||||||||
项
目
之
三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地址 |
×× 省 ××市××县×××街道×××号 | |||||||||||||||||||
或工程起始地址(线性工程填写) |
自 ×× 省 ××市××县 ×××××××× 起 | |||||||||||||||||||
至 ×× 省 ××市××县 ×××××××× 止 | ||||||||||||||||||||
合同编号 |
×××× |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
×××××××× | |||||||||||||||||
项目经理 |
××× |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
×××××××× | |||||||||||||||||
工程规模 |
工程类别 |
技术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 |
××××× |
× |
××××× | |||||||||||||||||
合同价 |
×××× 万元 |
结算价 |
××××× 万元 | |||||||||||||||||
工程承包方式 |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 工程总承包□ 其他□(需说明): | |||||||||||||||||||
施工组织方式 |
自行施工□ 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 | |||||||||||||||||||
开工时间 |
××××年××月××日 |
竣工时间 |
××年××月××日 | |||||||||||||||||
计划工期 |
××× |
实际工期 |
××× |
延误原因 |
×× | |||||||||||||||
质量评定 |
×× |
安全评价 |
×× |
获奖情况 |
××× | |||||||||||||||
建设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验收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说明: | ||||||||||||||||||||
项
目
之
四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地址 |
×× 省 ××市××县×××街道×××号 | |||||||||||||||||||
或工程起始地址(线性工程填写) |
自 ×× 省 ××市××县 ×××××××× 起 | |||||||||||||||||||
至 ×× 省 ××市××县 ×××××××× 止 | ||||||||||||||||||||
合同编号 |
×××× |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
×××××× | |||||||||||||||||
项目经理 |
××× |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
×××××××× | |||||||||||||||||
工程规模 |
工程类别 |
技术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 |
×××× |
× |
×××× | |||||||||||||||||
合同价 |
××××× 万元 |
结算价 |
×××××× 万元 | |||||||||||||||||
工程承包方式 |
施工总承包□ 专业施工承包□ 工程总承包□ 其他□(需说明): | |||||||||||||||||||
施工组织方式 |
自行施工□ 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 | |||||||||||||||||||
开工时间 |
×××年××月××日 |
竣工时间 |
×××年××月××日 | |||||||||||||||||
计划工期 |
××× |
实际工期 |
××× |
延误原因 |
×× | |||||||||||||||
质量评定 |
××× |
安全评价 |
××× |
获奖情况 |
××× | |||||||||||||||
建设单位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验收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说明: | ||||||||||||||||||||
注:企业代表工程情况表可复制加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封面
1.申报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填报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二、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1.现有资质等级: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原资质等级。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2.批准时间: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每一项原资质等级所批准的时间,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3.现有资质证书编号:指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前的现有资质证书号码。首次申请企业不填写。
4.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
填写企业本次申请资质情况。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
2. 企业注册地址: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 企业详细地址: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地址,用全称或规范简称填写。
4. 营业执照注册号: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5.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含校验码。
6. 企业类型:或称经济性质,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7. 建立时间:或称成立时间,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8. 联系电话: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行政办公室电话号码。
9. 传真: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传真号码。
10. 企业网址: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络地址全称填写。
11. 电子邮箱:按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常用电子邮箱全称填写。
12. 法定代表人: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五、企业从业人员状况
1.注册人员人数:按本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各类注册人数填写。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按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工程序列中级以上人数填写。
3.现场管理人员:按本企业申报前拥有的取得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填写。
4.技术工人:按企业申报前拥有的自有技术工人数和全资或控股公司技术工人数量填写。
六、企业财务状况
1.注册资本: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2.资产总额:指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3.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4.流动资产:指本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5.负债总额:指本企业全部资产总额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6.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按本报告期期末财务报告数据填写。
7.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8.法人资本:指其它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9.个人资本:指社会个人或者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
10.港澳台商资本: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须注明港澳台资本出资方所在地区。
11.外商资本: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按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有关内容填写。须注明外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七、设备
1.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归本企业所有,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它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2.机械设备总功率:指本企业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3.机械设备原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的购置价。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4.机械设备净值:指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按本企业报告期末“固定资产”台帐据实填写。
5.动力装备率:又称动力装备系数或动力装备程度。
动力装备率=机械设备总功率÷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千瓦/人)
6.技术装备率:又称技术装备系数或技术装备程度。
技术装备率=机械设备净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元/人)
八、企业简介
填写企业的基本情况、发展演变过程(含企业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主要工程业绩等。
九、技术负责人名单
按照企业所申报资质填写,其中负责资质类别是指该技术负责人作为该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申报。
十、技术负责人简历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由本人签名。
十一、注册建造师名单
只填报申报所需注册建造师,按照一、二级顺序填写。
十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只填写申报所需有职称人员,由高级到中级依次填写。
十三、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只填报申报所需现场管理人员,按照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资料员、造价员、劳务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顺序填写。
十四、技术工人人员名单
填写申报资质所需技术工人名单,注明是否为企业自有技术工人,其中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的技术工人填写“否”,非本企业自有、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的技术工人不得填在本表之中。
十五、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
填写企业自有技术设备情况。
十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
填写企业完成的主要工程业绩。
十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
1.工程名称:按工程承包合同名称填写。
2.工程类别: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分类后填写。
3.工程地址:详细填写工程地址,须明确工程所在街道及门牌号;其中线性工程须填写工程起始和终点详细地址。
附件1-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变更□ 遗失补办□ 更换□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
|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初审部门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资质许可机关审查意见
|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初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盖章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附件3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姓 名 |
|
性别 |
|
技术职称 |
| ||||||
身份证号 |
|
学历 |
|
所学专业 |
| ||||||
从业简历
| |||||||||||
本人完成施工项目概况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指标 |
项目地址 |
起止
时间 |
本人在工程项目所担任职务 |
完成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及资质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我知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信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以上关于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业绩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本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注:申报企业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
附件4-1 | ||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 ||
序号 |
工程设计资质 |
施工总承包资质 |
1 |
综合资质 |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
2 |
建筑行业 |
建筑工程 |
3 |
公路行业 |
公路工程 |
4 |
铁道行业 |
铁路工程 |
5 |
水运行业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6 |
水利行业 |
水利水电工程 |
电力行业 | ||
7 |
电力行业 |
电力工程 |
8 |
煤炭行业 |
矿山工程 |
冶金行业 | ||
建材行业 | ||
核工业行业 |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 ||
9 |
冶金行业 |
冶金工程 |
建材行业 | ||
10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
石油化工工程 |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 | ||
11 |
市政公用行业 |
市政公用工程 |
12 |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 |
通信工程 |
13 |
机械行业 |
机电工程 |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 |
附件4-3 |
| ||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 |||
序号 |
原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修订情况 | |
1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保留 | |
2 |
土石方工程 |
取消 | |
3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保留 | |
4 |
建筑幕墙工程 |
保留 | |
5 |
预拌商品混凝土 |
变更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 |
6 |
混凝土预制构件 |
取消 | |
7 |
园林古建筑工程 |
变更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8 |
钢结构工程 |
保留 | |
9 |
高耸构筑物工程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10 |
电梯安装工程 |
取消 | |
11 |
消防设施工程 |
保留 | |
12 |
建筑防水工程 |
与“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13 |
防腐保温工程 |
与“建筑防水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14 |
附着升降脚手架 |
变更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
15 |
金属门窗工程 |
取消 | |
16 |
预应力工程 |
取消 | |
17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
保留 | |
18 |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变更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19 |
爆破与拆除工程 |
取消 | |
20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与“电子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21 |
环保工程 |
保留 | |
22 |
电信工程 |
并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23 |
电子工程 |
与“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24 |
桥梁工程 |
保留 | |
25 |
隧道工程 |
保留 | |
26 |
公路路面工程 |
保留 | |
27 |
公路路基工程 |
保留 | |
28 |
公路交通工程 |
保留。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分项变更为公路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工程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合并为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 |
29 |
铁路电务工程 |
保留 | |
30 |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
保留 | |
31 |
铁路电气化工程 |
保留 | |
32 |
机场场道工程 |
保留 | |
33 |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
变更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34 |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
保留 | |
35 |
港口与海岸工程 |
保留 | |
36 |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
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37 |
航道工程 |
保留 | |
38 |
通航建筑工程 |
保留 | |
39 |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
与“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40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41 |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42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
保留 | |
43 |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保留 | |
44 |
河湖整治工程 |
保留 | |
45 |
堤防工程 |
并入“河湖整治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46 |
水工大坝工程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47 |
水工隧洞工程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48 |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 |
并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49 |
送变电工程 |
变更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50 |
核工程 |
保留 | |
51 |
炉窑工程 |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52 |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53 |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
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54 |
管道工程 |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
55 |
无损检测 |
取消 | |
56 |
海洋石油工程 |
保留 | |
57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
58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保留 | |
59 |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
取消 | |
60 |
特种专业工程 |
保留 | |
附件5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按类别统一编码,证书编码由10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编码规则如下:
1.第1位为证书类别码:“D”表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一字母后加“W”,“DW”代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2.第2位代表资质许可机关,“1”代表住房城乡建设部,“2”代表省、直辖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代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第3、4位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区代码: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第5至9位为顺序码。
5.第10位为校验码,由电脑根据设定的逻辑规则生成。
例1:“D132000058”,表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注册江苏省,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的顺序号为“00005”,校验码为8。
例2:“D232000057”,表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注册江苏省,资质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该企业在江苏省(包括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的顺序号为“00005”,校验码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