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泉人社〔2014〕162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和台商投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地税局:
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泉政文〔2012〕178号)等法律文件,现就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对象
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装饰、安装、交通运输、水利防洪、环保化工、能源电力、通信监控、园林、市政等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保计缴标准和浮动费率的确定
(一)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在签定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作为专用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建设施工企业,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定过程中应单独列支。
(二)计缴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参保的,采取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以每个工程项目的工期为周期,单独核算,采取按建设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一定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在1亿以下的费率为1.5‰,总造价在1至3亿(含3亿)的费率为1‰,总造价在3亿以上的费率为0.6‰;拆除工程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缴。追加工程造价的,相应补缴差额部分。
(三)浮动费率机制
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浮动办法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2〕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提出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商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合理确定适时调整费率。
同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再次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的,实行浮动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其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第一档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费率下浮后发生工伤事故的,从下一个工程项目开始逐档上浮。
三、参保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携带《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等材料,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地税部门传送工伤保险费应征数据。施工企业在完成登记2个工作日后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并取得完税证明(税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时,必须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税单),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税单),各地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有关部门不予批复《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其从业人员以不记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四、参保期限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参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拆除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拆除验收合格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中止;延期竣工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工伤保险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责任到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自然中止。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的期间可作为参保期限。但中止期间,不属于建设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五、工伤认定及待遇享受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参保项目工地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时应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在未参保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全部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当在统筹地区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在3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为7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生命稳定后再转往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在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竣工日期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之间发生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及领取工伤待遇时,应提交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具的尚未竣工证明。
在计发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
六、部门职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业务经办,并组织人员到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预防宣传培训,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地税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在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为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七、公示、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实行公示制度。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将参保情况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内容,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详见附件),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维权、投诉、举报渠道。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受监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
八、争议处理
从业人员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信息共享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定期通报建设工程项目报批、参保、基金使用和工伤事故等情况。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样式)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
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说明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四年九月一十六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
参 保 登 记 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各一份,参保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保险参保缴费后,如有发生工伤可联系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理日期为:每月1-27日,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存根)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称:
已于 年 月 日为该企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已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万元(大写)¥ (小写)。特此证明。
社保经办人(签章): 社保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称:
已于 年 月 日为该企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已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万元(大写)¥ (小写)。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说明
标牌尺寸要求
1、 标牌尺寸为:900 X 1200mm
2、 标题:45 X 63 mm 大黑体
3、 正文:30 X 30mm 楷体
4、 监制单位: 30 X 3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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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劳鉴办,
市政府林伯前常务副市长、李建辉副市长、陈灿辉副市长,林琪伟、刘林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杨永裕副主任。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