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土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补充意见的通知
闽建人[2013]4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党群工作部、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适应我省土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政〔2013〕44号)和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队伍实际,经研究,制定以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
二、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2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项目经理,以及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对获得1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三、申报者相应学历专业应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不一致的按学历破格条件申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章)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