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方便企业,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优则优的原则,经研究,就全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和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岗位考核发证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三类人员考核考试工作下放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省相关行业协会承担培训考试工作,考核合格名单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相关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签字行文报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下称“省培训中心”)发证。三类人员变更手续由省培训中心移交到省厅政务服务中心,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对现行的证书重新印制,增加变更栏。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施工现场电焊工等8个工种,取消桩工机械操作工、混凝土机械操作工、钢筋机械连接操作工等3个工种。把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合并到检测试验员中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取证类别。把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合并到安装拆卸工,即合并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工。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仍按原有渠道进行。理论考试实行开卷。申报人要有单位推荐,岗位证书增加持证人单位和变更栏。要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建机“一体化”企业可作为建筑起重机械类特种作业岗位培训考试基地,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及变更工作下放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由省厅统一印制,套印厅岗位证书专用章,分区域编号,按发证数量需求发给地市,照片上盖设区市主管部门钢印,所有发证信息报省培训中心上网发布。根据各岗位的技术水平和可涵盖的工作范围,允许一证多岗,申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人员可同时申报安全员证书;申报施工员证的可同时申报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岗位;申报质量员或安全员证的,可同时申报资料员、材料员岗位;申报机械员证的,可同时申报资料员岗位;申报标准员证的可同时申报劳务员、资料员岗位。现行岗位证书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今后逐步换发考核合格证书。
(四)造价员、检测试验员考核工作分别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考核合格人员报省培训中心发证,上网公布。
(五)闽籍驻外企业申办各类岗位证书可以由省建筑业协会外向型企业服务中心开展考前辅导,组织考核、考试,将合格名单报省培训中心发证。
(六)各类岗位证书有效期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统一为5年,延期复核5年一次。
(七)废止厅印制的建设企事业专业管理人员结业证书。新刻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岗位证书专用章”(钢印和红印),用于各类岗位证书(包括技能鉴定证书)。
二、关于教育培训工作
(一)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开展,继续教育学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或继续教育由企业自行组织。
(二)改进培训和继续教育方式。培训和继续教育应考虑学员方便,就近办班。对必须经考试合格申报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举办的辅导培训班,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要求参加培训,允许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直接参加考试。鼓励从业和执业人员通过自学、网络教育等学习方式参加部分课程的继续教育,尽量减少集中面授,选修课程原则上由学员自学,对具有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和监理、建造、造价、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及协理、物业等注册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应逐步推行网络教育。
(三)加强培训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培训中心要加强对行业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增强培训的计划性、针对性,切实提高培训实效,每年初应制定全省行业年度培训计划。各地应根据从业人员的人数和行业工作需要,在年初安排培训教育计划,报省培训中心汇总公布。省培训中心要组织对培训、考试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委托开展培训考试工作的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各地培训机构的协作,做到优势互补,方便企业。
(四)加强教材编写和题库、师资库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实行全省统一教材、统一考题、统一考核标准。省培训中心应组织编写各专业教育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逐步上网发布供学员自学,并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及时更新,提高教材和考题的适应性、实用性。省培训中心应建立全省各专业教育培训师资库,为全省各地教育培训提供师资服务。
(五)加强收费管理。省培训中心、各行业协会学会和各地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培训、考试收费标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