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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31 丨 阅读次数:5806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DBJ/T13-338-2020)(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标准》实施衔接。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标准》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建项目已按原规定安装的,可实施至项目完工,但项目新增的单位工程、施工升降机和塔式起重机等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监控设备。在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升级改造完成前,施工单位应在每一个监控设备安装完后15个工作日内按附件的程序通过企业自建或租赁的视频监控平台完成与建设主管部门视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平台”)对接,企业自建或租赁的视频监控平台应当提前与主管部门平台完成对接联调工作;使用移动、电信和联通“三大运营商”平台的项目,“三大营运商”应在4月30日前完成与主管部门平台对接。

  二、加强《标准》宣贯。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已制作《标准》宣贯片发布在省厅网站(http://zjt.fujian.gov.cn)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建设人才/线上课堂”栏目上,供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学习。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准》宣贯,宣传引导施工企业建设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其中,企业视频监控平台可采取施工企业自建或租赁等方式,施工现场监控设备由施工单位自行或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安装。同时,各地要鼓励施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平台,支持网络开发企业研发远程视频监控平台,参与市场竞争。

  三、强化系统建设应用。建设、施工、监理和建机一体化企业等应按照《标准》要求,落实应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管控的相关责任。各地主管部门要应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作为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监管的辅助手段,同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应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监督,对不按照《标准》安装应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记分。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厅《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关于应用远程视频监控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9〕3号)同时废止,省厅项目监管系统中“远程监控管理”功能菜单同时关闭,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网上安拆、查看等操作流程相应取消。同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闽建〔2018〕5号)附件1第1.2.13款和附件2第1.2.14款“未按《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实施远程监控的记5分”修改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实施远程监控的记5分”。

  附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视频接入主管部门平台操作指南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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