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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工程项目备案人员登记信息弄虚作假有关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3-13 丨 阅读次数:8167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省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4〕25号)等规定,经公示核实,现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备案登记信息弄虚作假处理等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核实,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备案登记信息弄虚作假的共421名,涉及132家施工企业,其中弄虚作假20人次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有2家;监理备案人员登记信息弄虚作假的共915名,涉及88家监理单位,其中30人次及以上的监理企业有10家。

  二、处理意见

  (一)注册建造师利用虚假身份证信息备案任职多个在建工程项目,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其所属的施工企业(涉及10家企业,详见附件1)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对备案人员弄虚作假达20人次及以上的施工企业(详见附件2)和弄虚作假达30人次及以上的监理单位(详见附件3)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对上述被通报批评的企业,省厅将分别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0号)附表第5.3.10条和《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5年版)》(闽建〔2015〕7号)附表第4.3.8条规定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二)对认定为弄虚作假的所有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备案人员(详见附件4和附件5),由各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在开展在建项目季度监管记分评价时,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闽建〔2016〕1号)附表1-1第1.1.1条、附表1-2第1.1.1条、附表2第1.1.1条规定统一按照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予以记分。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大处理力度。各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改正备案人员弄虚作假问题,督促备案施工和监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对拒绝改正的责任单位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闽建〔2016〕1号)第二十六条记Mi;在本通报下发之后再被核实为项目备案人员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应依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附表1第5.2.14条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二)加强审核把关。“身份证号码”是“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判别备案人员任职项目数的唯一识别号码,全省各级项目监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应加强施工、监理项目部备案人员的信息审核把关(可借助身份证识别仪等辨别真伪),确保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信息的准确性。

  附件:1. 备案任职多个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所属企业名单;

     2. 备案人员登记信息弄虚作假20人次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名单;

     3. 备案人员登记信息弄虚作假30人次及以上的监理单位名单;

     4.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备案人员登记信息弄虚作假的人员及企业名单;

     5. 在建工程项目监理备案人员登记信息弄虚作假的人员及企业名单。

  (注:附件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http:www.fjjs.gov.cn”下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