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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全面完成
发布时间:2017-02-20 丨 阅读次数:7520
为做好建筑业“营改增”试点衔接,省厅早部署快推进,先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2016年第一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6年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相关材料综合价格及机械台班单价》等四份文件,遵循“价税分离”原则,对费用定额、部分消耗量定额、材料信息价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等四个部分进行调整,各项计价调整工作已于4月25日前全面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并于4月28日组织开展了全省各级造价管理机构人员宣贯培训。
本次计价依据调整后主要变化如下:一是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税金组成。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税金为增值税。税前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二是2016版《费用定额》与旧费用定额有较大变化:即,总造价为税前造价剔除增值税后*(1+11%);设备费进入材料费,二者统称材料设备费,设备费不参与取费,但要计算税金;企业管理费取费基数相应改变,统一按人材机之和为基数;不再区分工程类别,统一管理费率和利润率;附属安装工程并入主体工程一并取费,一个工程取定一个费率;利润率提高到6%;劳保费改按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
下一步,一是加强宣贯和市场监测,确保建设各方主体理解到位、执行到位,与新税制顺利衔接。二是会同国税部门组织开展“营改增”征税业务培训,力争实现所有企业全覆盖业务培训。(厅建筑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