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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1 丨 阅读次数:7915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过程的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资质审批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企业信用的联动执法机制,有效打击企业申报资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现就企业资质审批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企业资质审批前核查

  (一)企业在申请资质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录在企业违法违规档案上厅网站发布。

  (二)资质许可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在向企业发出审查意见书前,企业撤回申请的,准予撤回,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不再核查。

  (三)许可机关发出审查意见书后,要求企业提供陈述意见或补件材料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撤回申请放弃陈述补件的,该次申请准予撤回,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不再核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陈述补件材料且未申请延长陈述补件时间的,该次申请不予许可,其业绩经核查为虚假的,给予警告,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许可机关收到企业陈述补件材料后,经审查不符合标准的,该次申请不予许可,其中经核查业绩为虚假的,给予警告,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对企业申报的省外业绩,经向工程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核查但未得到反馈的,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若企业主动撤回申请,不再核查,若企业承诺业绩属实,资质许可机关先予审批,之后再派人实地核查,经核查业绩为虚假的,撤销该行政许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六)对部、省要求核查的企业业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及时核查,对不认真核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提供虚假核查意见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企业因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被处理的,予以通报,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扣分,记录诚信档案和违法违规档案。

  二、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一)对实名举报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提供基本事实线索和证据材料的,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审批结果反馈举报人;未提供线索和证据的,经与举报人联系沟通,仍未能提供线索证据的,或无法与举报人联系的,不进行核实,仅将审批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二)对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的举报件,无基本事实线索和证据材料的,不予调查核实;有线索和证据材料的,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开。

  (三)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件,分实名和匿名以及有无线索证据,按上述办法处理,将调查处理情况、审批情况反馈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以及实名举报人。

  (四)对许可机关已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投诉举报件,不再进行核实,实名举报的直接向举报人反馈审批结果。

  三、加强资质批后动态监管

  企业资质获得批准后被举报,经调查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以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从2017年1月1日起,省厅审批的房建、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审批后,除动态监管系统里面的业绩外,对企业申报的网上补录的业绩进行核查。

  要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上下联动执法机制,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共同打击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和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