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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7 丨 阅读次数:805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执法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
为有效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1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