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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07 丨 阅读次数:8296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住建部2015年修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4号)第17条规定,现就开展2016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内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中: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参加资质年检。

  二、年检办法

  (一)按照属地化和“谁审批资质、谁负责检查”的原则,由企业通过《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无纸化申报。其中: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地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分为红色、黄色、绿色,实行差异化检查,具体颜色划分和检查办法参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闽建办房函〔2015〕16号)。注重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对于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A级以上的企业,资质年检列入绿色通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B级以下(含B级)

  的企业,列入红色通道,严格进行审查。

  (三)在资质年检过程中,资质年检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问题,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整改的,资质年检予以通过;逾期未整改的,资质年检不予通过。对列为红色、黄色监管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强检查频次;对于列为绿色监管的企业,予以简化资质年检手续。未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需由企业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后,给予补检。

  三、工作要求

  (一)资质年检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申报的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审查,并做出资质年检结论。企业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资质年检结论。

  (二)资质年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批后监管的重要方式,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资质年检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并公布资质年检结果。

  (三)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资质年检部门应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的资质年检情况进行汇总,填写《2016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情况汇总表》,于11月10日前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子版发送至:fjjsliubo@163.com)。

  附件:2016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