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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28 丨 阅读次数:8018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工作职责,确保对发生事故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及时作出暂扣处罚,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工作实际,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进行修订?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的精神,我厅2015年底印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发生较大变化,除部、省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我厅颁发,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均下放由各设区市(含平潭)建设主管部门、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颁发。此外,2013年制定印发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闽建〔2013〕11号)在执行过程中,基层主管部门和监管对象也提出了一些有益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机制,我厅组织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我省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已下放的实际情况,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谁发证、谁立案、谁暂扣”的原则,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实施暂扣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等各项工作。

  2、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责任人的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违规记分不再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立案的情形。

  3、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和责任主体的多样性,对发生安全事故进行立案的责任主体进行区分,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施工的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立案;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单位进行立案;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专业承包企业进行立案,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该专业工程负有管理责任的,按照其履行责任情况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其他非施工企业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4、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我厅予以立案,视情作出暂停或限制其在我省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的处理。作出处理前增加告知环节,允许异议企业陈述、申辩。

  5、为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还前,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不再统一由我厅组织考试。

  6、发生一般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事故性质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销案处理。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不予以销案。

  7、坚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放管结合,建立督办制度,由我厅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工作进行督办,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实行通报和约谈。

  三、对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非企业工商注册地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或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停止施工符合规定情形的,如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非企业工商注册地施工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按规定要求逐级报告我厅外,应同时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并对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附相关证据材料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必要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可组织人员赴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停止施工符合规定情形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证明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应依法做好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