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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建局:
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2015〕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闽物业服务企业),对其2015年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实际,分批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二、资料申报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录省厅网站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福建省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取得省厅信息中心授权的信息锁或CA数字证书,填写完善本企业经营项目数据和定期报表,并汇总物业服务项目总面积,填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表》;
2、业绩信息。企业在2015年中获得的表彰信息资料复印件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表》一并提交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确认。
3、不良信息。企业应当如实提交不良行为信息。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的,按照应扣减分的两倍计入减分项;未发生不良行为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表》中签署承诺事项,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三、时间安排
(一)2016年3月31日前,企业完成信用综合评价资料申报。
(二)2016年4月15日前,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协会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2015〕11号)有关规定,完成所辖区域内第一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资料及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物业协会。
(三)2016年4月25日前,省物业协会受省厅委托,完成对各设区市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汇总复审,并报省厅审核。
(四)2016年4月30日前,省厅公布第一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四、其他事项
各地应当组织企业积极参与首次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即可享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相关奖励。
附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