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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4 丨 阅读次数:10883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泉建筑〔2015〕74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化改革,规范工程担保市场,促进建筑业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工程担保。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在我市辖区内,由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或原省级有权单位)依法审批设立,并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三、担保机构应依据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适当降低承保条件。

四、工程担保合同使用原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保函格式统一使用原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

五、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六、工程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按下列方式确定:

1.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后的至少30天;

2.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至少30天。

七、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再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八、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泉建筑〔2008〕26号要求交纳信用保证金的担保公司,2016年1月1日起可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退回。

十、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规定(试行)》(泉建筑〔2007〕65号)和《泉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泉建筑〔2008〕26号)废止。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