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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0 丨 阅读次数:7992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1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其中,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可以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规定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公开招标,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除抢险救灾工程外,建设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的小规模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可以由采购人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自行采购。

  二、公开招标信息。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并从评审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申请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不再另行公示中标结果。

  三、简化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采取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方式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日,潜在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间按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但从招标文件发售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向投标人发放书面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四、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并从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五、依法处理异议和投诉。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间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上款规定事项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六、明确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国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所指的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金额起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预算金额50万元(含),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预算金额30万元(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省政府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金额起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的简易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简易招标,是指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由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进一步健全集体决策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的采购活动。

  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开展简易招标活动。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八条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发包价及其明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预算造价和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发包价根据招标项目工程类别、施工地点、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预算价下浮一定区间内确定。

  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低于成本价确定发包价。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以及发包价进行核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校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得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

  采用电子招标的,凭投标人专门u-key认定并校验身份,有关人员可以不到现场参加开标程序。

  第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

  (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书面要求招标人答疑,未提出疑问的,视为认可招标文件所有内容;

  (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并向投标人发放书面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四)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和地点递交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五)招标人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六)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七)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八)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公示抽取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其他国有投资的小规模工程施工,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进行简易招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