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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效率,维护建设各方权益,省厅在总结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在全省范围征求意见。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正文部分:主要对施工企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分值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应停止监管记分的情形。修改部分文中均已用黑体字标识。
二、附表部分:对附表1和附表2的记分条款进行修订,附表1中房建和市政条款分开单列,删除了附表1中原记分条款1.2.3、1.2.10、2.1.9、2.2.6、2.4.1、2.5.2、2.5.3、2.6.2、2.6.3、2.7.2、3.2.3、3.5.13、3.7.4条和附表2中1.1.4条,新增了一些目前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记分条款,同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及修改条款在文中备注栏中均予以注明。
请你们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12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1513745786@qq.com邮箱。联系人:叶善强,联系电话:0591-87561596,传真:0591-87548842。
附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5年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