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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1 丨 阅读次数:731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省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我厅颁发,其他企业由各设区市(含平潭)建设主管部门、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颁发,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以下简称“颁证机关”)负责实施。省外入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仍由省质安总站负责。

  二、企业首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因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颁证机关报告,并提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经颁证机关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企业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发证。

  三、人员配备要求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八条规定的最低标准,即总承包特级资质6人,一级资质4人,二级及以下资质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人,二级及以下资质2人;劳务分包资质2人。

  2.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只考核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提供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证明。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B证、C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这些人员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备案和抽查。

  四、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颁证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A证、C证信息表,以及工伤保险证明。

  5.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企业应当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省厅已开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无纸化审批系统,将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受理审批。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由我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我厅办理,其他企业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办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延期的,应按闽建〔2014〕18号文要求经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全省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系统中查询考评结果,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不需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报告。

  2.企业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不予延期。在企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颁证机关应责令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重新申请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方予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无在建项目的,按照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3.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已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企业在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该类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时,不再要求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应重在事中事后和项目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颁证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或者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考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