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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要求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发布时间:2012-12-31 丨 阅读次数:6987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纠正无序和盲目建设,禁止大拆大建。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发展机制。

 

  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在制订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保护利用等项目时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的现象日益加剧,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刻不容缓。为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三部门近日就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明确了保护发展传统村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要求继续做好传统村落调查工作,建立传统村落名录制度,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并实行分级管理。

 

  三部门指出,保护发展传统村落,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参与”的原则;不断完善传统村落调查,建立国家和地方的传统村落名录,建立保护发展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制订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培养保护发展人才队伍,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部门强调,传统村落保护应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尊重传统建筑风貌,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对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抢救修缮,对于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应予以整治。尊重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注重整体保护,禁止各类破坏活动和行为,已构成破坏的,应予以恢复。尊重村民作为文化遗产所有者的主体地位,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社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以及生产生活资料。因重大原因确需迁并的传统村落,须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同意,并报中央三部门备案。

 

  三部门要求,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村民改善生活意愿之间的关系,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积极引导居民开展传统建筑节能改造和功能提升,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品质。正确处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深入挖掘和发挥传统文化遗产资源价值,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村民收入。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源提出合理的利用方式和措施,纠正无序和盲目建设,禁止大拆大建。

 

  三部门指出,要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的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多渠道筹措保护发展资金,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发展机制。村庄整治等建设项目要向传统村落倾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文化、财政部门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基础研究,提供总体技术指导和战略决策咨询,开展现场指导和培训。要建立村民参与机制,在制订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保护利用等项目时,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三部门提出,各级传统村落应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对传统村落进行迁并。三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测信息系统,收录村落基本情况、保护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对违反保护要求或因保护工作不力、造成传统文化遗产资源破坏的,提出警告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开发活动过程中造成传统建筑、选址和格局、历史风貌破坏性影响的,发出濒危警示,并取消名录认定和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部门明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实行分级管理。三部门制订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纲要,认定公布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制订保护发展政策和支持措施,编制保护发展技术导则,对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认定公布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编制本行政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技术指南,对本行政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认定公布市、县级传统村落,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内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制订,监督规划实施和建设项目的落实。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