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595-88585288
咨询邮箱:fjqfjt@163.com
欢迎您访问-泉发建设集团官网-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具有各类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36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8人,工程师116人,各类资质建造师156人。拥有各类大中型机械设备374台,总功率达27031千瓦。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新闻查阅

关于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检测有关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2-12-26 丨 阅读次数:7740
各设区市质监站、平潭综合实验区质安站:
近阶段,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和有关生产厂家反映,发现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检测过程中多起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严重失职情况。为引起各方重视,避免今后重复出现此类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送检试样错误。施工、监理单位取样、见证失职,导致送检的样品错误。如: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厦门市杏林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滨海公寓保障性安居工程A1-2、A1-3地块,初检、复检均错把HPB235钢筋当成HPB300钢筋送检,且检测机构厦门市宏业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在监理单位未见证的情况下受理双倍复检的钢筋试样并进行试验。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福州鸿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巨成雅园项目,在水泥检验协议书中填写水泥品牌时错误地将福州金牛写成华润水泥。漳州市滕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华安县高安中心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其设计、使用的是HPB235钢筋,送检的试样却是HRB400E钢筋。
2、审核流于形式。检测机构审核人员的审核流于形式,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审核未予以重视。如:福州市晋安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测中心在复检财茂纺织服装城成衣车间工程HRB400EΦ6钢筋时,其中一条试验曲线明显异常,但该检测机构仍以该曲线为依据出具检测报告。诏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复检漳州市公路局诏安分局大埔公路管理站工程HRB400EΦ10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简称“超屈比”)时,因检测人员漏输入最大力下总伸长率数据而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且检测结论中输入的原样品编号也是错误的。
3、未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钢筋试验。部分检测机构人员未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钢筋试验,导致试验曲线未经过零点。
二、处理意见
1、对取样、见证失职导致送检试样错误的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滕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厦门市杏林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福州鸿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全省通报,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收样不认真负责的厦门市宏业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和审核流于形式的福州市晋安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测中心、诏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给予全省通报。
三、有关要求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有关各方做好检测过程质量管理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试样送样收样管理。有关各方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原材料质量检测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建[2012]1号)要求,加强试样送样收样管理。在钢筋双倍复检、水泥取样前,购买方应提前通知钢筋、水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指派人员参与见证取样、送检的旁证;施工单位截取的钢筋样品表面应有厂家标志、牌号、规格等标识,取样的水泥样品应分为试验样和封存样,并分开包装,钢筋、水泥试验样品在监理单位见证、生产厂家旁证下由施工单位封样后送至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时应核查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在收取钢筋、水泥等试样时应认真核查产品合格证等材料,保证委托单中生产厂家和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若发现截取的钢筋样品上没有厂家标志等标识或标识与委托单中信息不一致的,不得收样。
2、加强钢筋水泥检测审核。检测机构审核人员审核报告时应抽查钢筋水泥试验曲线,核查检测员是否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保证检测质量。在审核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钢筋、水泥检测情况时,审核人员应全数查看试验曲线或原始记录,核查试验是否存在异常。
3、严格不合格钢筋试样留置。钢筋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将初次检验和双倍复检的样品留置不少于15天,留置时间从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上传到“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时间开始算起。若委托方或生产厂家等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样品应留置到检测鉴定结论出来后方可处置。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