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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21 丨 阅读次数:7327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交通与建设局:
  为更好地服务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闽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在闽台湾地区居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人〔2012〕45号),现将在闽台湾地区居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在闽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可选择一个专业申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3、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
  (二)业绩(报送的工程业绩要与申报的专业相对应)
  具有大陆建筑施工工作经历、合作完成工程项目或台湾地区建筑施工工作经历。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详见附件3,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详见附件4,下同)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二、申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闽台湾地区居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2);
  (二)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工程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五)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一份,
  说明:(1)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申报表及证明材料请统一使用A4纸。(二)至(五)为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核对原件公章。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时间:2013年1月18日止。
  (二)申报地点: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详见附件1)。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审核盖章,并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一览表》(含电子文档)要求汇总,报所在地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
  (四)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将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于2013年1月18日前报福建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福建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参加考核认定二级建造师资格的材料进行审查。
  (六)经福建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合格的人员,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刷并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联系单位: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公寓307室。联系电话:0591-87615694、8761030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务员管理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