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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06 丨 阅读次数:7644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91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实施以来,对加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擅自增加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出现“搭车收费”、“搭车审批”现象,影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效能。为规范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实现标准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二)办理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要件“菜单”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证明资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资料;
4.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资料;
5.核准发包方式的证明资料(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或报建表等);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的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招投标的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8.非招投标的项目需提供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9.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10.依法需要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12.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
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办理一份施工许可证。对大型的或技术难度大的或专业性强的工程,可以分桩基、主体工程等分别办理单项施工许可,具体划分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确定。办理桩基施工许可时,可容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但必须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要件“菜单”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文件;
5.规划、环保、人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档案齐全的认可文件;
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提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
9.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分户验收资料;
10.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材料;
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12.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始文件(建设单位提供)。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各地应积极推行项目施工许可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同时在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上建立工程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库,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减少施工许可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中重复提供资料现象,提高政府为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的效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