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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7 丨 阅读次数:644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和查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建法〔2015〕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故发生后,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省厅上报事故情况。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省厅将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
三、省厅对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实行挂牌督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程序和通知书内容参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