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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第一季度评价率较低的设区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层级指导(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3 丨 阅读次数:6959
闽建质安监总[2015]44号
各设区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平潭综合实验区质量安全监督站: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闽建[2014]30号)要求,省质安总站决定对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记分评价率(已评价项目数/在建项目总数)较低的厦门、泉州地区进行层级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本次层级指导工作分2个组进行。
第1组:厦门地区(主要指导湖里区、翔安区)
组长:陈依金
第2组:泉州地区(主要指导惠安县、鲤城区)
组长:高泳波
指导时间:4月27日至30日
二、指导方式及内容
1、在被指导的县(市、区)监督站所监督房建工程中各随机抽取3个在建项目(单位工程),依据《实施动态监管记分指南》附表1~附表5相关内容,由省总站层级指导组对其中1个项目进行监管记分评价现场指导,另外2个项目由当地监督站安排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管记分评价,省总站层级指导组进行指导。
2、省总站层级指导组层级指导发现的实物和行为问题,根据《动态监管办法》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监督机构发出督促记分告知单和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
三、工作要求
1、通知被检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到位。
2、各设区市站应做好配合工作,安排监督人员协助省质安总站层级指导组进行原材料、混凝土构件尺寸(板厚)和混凝土构件强度回弹抽测等。
3、各地监督机构应按照省总站层级指导组的督促记分告知单和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以及监管记分发现的实物和行为问题,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发出责令改正(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知书和记分告知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
4、各设区市(尤其是厦门市、泉州市)要抓紧对第一季度未评价的项目进行第二季度监管记分评价,确保在第二季度对所有项目评价一次及以上。省厅将在第三季度首月对第二季度评价率较低的设区市予以通报批评。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