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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强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管
发布时间:2012-11-13 丨 阅读次数:7085

为加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推动企业信用管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管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日前下发到全省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核查数量和范围、核查内容及方式、分类核查情形程序及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部分企业将被重点核查

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企业、机构总数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年对其重点实施动态核查: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的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数据库(市场诚信平台)中,本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0分或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发生较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审图质量事故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2年内未承揽工程的;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动态监管核查的其他情形。涉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或邀请1至2名专家参与。

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数据库(市场诚信平台)、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合同备案信息、专项检查信息、投诉信息为依据,检查企业以下市场行为: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办理合同备案;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以及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核查时,应当根据企业类别在核查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以书面形式发出《四川省工程勘察企业动态监管核查通知书》等要求。同时明确,对企业进行核查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核查工作日到达核查场所。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违法企业或被撤销资质

办法明确,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之一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注册执业人员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动态流失后,其配置不能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企业资质(资格)标准的;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以其他企业名义或允许其他企业与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资格)证书的;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将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指定或者采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私下聘用其他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并签章(字)执业的;恶意低价竞争,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扰乱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同时,对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核查结果合格与否都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强调,对于动态核查不合格、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违法情形,在法定权限内依法作出处理。涉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处罚决定应视其违规、违法情形分别依法处理。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要求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满时,企业可以提出复查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销、撤回或降低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处理。

核查人员违反规定将受严惩

办法明确提出,被核查企业可以依法申诉、澄清有关事实。在整改期届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的,市(州)、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依照办法规定处理。对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形对应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管理办法,纳入企业信息及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存续期,根据整改情况为3至12个月。

办法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建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核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核查的;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的;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的;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违反规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