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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8 丨 阅读次数:747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也不容乐观。4月1日晚8点30分左右,位于漳州龙海市港尾镇卓岐村原石滩度假区一期道路、桥梁工程的一座景观桥梁,在浇筑桥面混凝土时发生模板坍塌,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6月2日下午13时47分,福清市镜洋镇工业区松益织带有限公司6#车间工地发生一起构架模板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这两起较大事故都是典型的违法建设工程,暴露出部分工程参建企业法人法律意识淡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推进三个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重大危险源防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13〕15号)转发你们,并就深化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动员部署。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总结近两年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细化完善整治措施,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部署,并围绕整治工作目标、整治重点,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分析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树立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示范引路,提升专项整治成效。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施工企业要加强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工作,建立健全专项整治自查整改台账,及时排查治理质量安全隐患,形成闭合管理。监理单位要落实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该记分的要严格记分,该停工的要责令停工,该查处的要立案查处。
  三、加强源头治理,完善监管机制。着力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外脚手架和模板“一体化”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落实《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3〕35号)要求,抓好分阶段推行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外脚手架、模板支架、建筑起重机械首层(首节)验收备案制,加强源头治理,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强化整治措施,推进标准化施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标准化示范图集施工,认真落实闽建建〔2011〕46号、闽建建〔2011〕47号、闽建建〔2011〕48号文提出的三个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强化以下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整治:
  (一)建筑施工模板工程
  全面推广使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淘汰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立杆接长和顶托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执行,纠正模板支架直接利用钢管横杆和扣件传力的错误做法,钢管立柱顶部必须设可调支托,扣件式钢管支架立柱接长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严禁搭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和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碗扣和盘扣等主要构配件应采用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工厂化生产的标准系列构件,严禁自行加工和采购不符合要求的构配件。
  (二)外脚手架工程
  严格钢管和扣件质量进场检验,规范外脚手架搭设施工行为,加强对架体立杆间距和步距、连墙件和剪刀撑设置、扣件紧固力矩,架体基础,悬挑钢梁和钢丝绳设置情况的检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还应检查安全装置、架体高度、附着支座设置、架体立杆底端设置等。严格连墙件拆除管理,外脚手架连墙件拆除前必须报监理单位书面同意,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连墙件有效性情况巡查,发现连墙件被擅自拆除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三)建筑起重机械
  积极推行建机一体化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加强对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的地脚螺栓规格、型号及隐蔽情况,标准节螺栓紧固力矩,起重臂连接销轴,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设置等的检查。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和加节顶升前,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施工时间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安装和加节顶升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报备一致,是否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四)砼结构工程
  1.加强预拌砼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闽建〔2012〕15号),抓好分地区、分阶段推进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安装启用工作。
  2.加强梁柱节点处砼施工质量管理。当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节点处砼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得采用泵送方式输送砼,砼坍落度宜不大于100mm;②应与梁(板)砼分开浇筑,并在交界区域采取多层钢丝网等有效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梁板)中,且距高强度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设计要求大于500mm的,按设计要求)。节点处砼浇筑完成后梁(板)砼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对现场不少于3个节点的砼浇筑情况进行拍照作为隐蔽验收资料;③当梁高在700mm及以上时,节点处砼应分两次浇筑。
  3.强化砼养护及外观质量缺陷处理。C30及以上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应覆盖保湿养护,其它可浇水养护,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砼外观质量缺陷应有检查记录、修补方案和修补记录,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部位,施工单位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真实反映处理情况。未按要求进行砼外观质量检查或检查弄虚作假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不得验收。
  4.认真做好砼实体强度抽测。施工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砼实体强度抽测并做好记录,未按要求进行砼实体强度抽测(检测)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不得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做好承重构件砼强度的监督抽测,其中对柱、墙砼设计强度比梁、板砼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的梁柱(墙)节点砼抽测应不少于1个构件,对抽测发现节点处砼强度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5MPa以上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工程已施工所有节点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深化三个专项整治时间为2013年至2015年,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以文件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报送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14739,邮箱:huxl@fjjs.gov.cn)。
  附件: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13〕15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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